|
一、計畫緣起:
|
| |
公部門、營利部門及非營利部門均是青年就業之職場,以往青年就業多以營利部門為主,近年來,非營利部門逐漸健全發展,有能力僱用全職工作人員,在非營利部門工作也成為青年就業的另一種選擇;而公部門進用編制內人員有其一定資格之限制,青年必須參加國家考試及格取得任用資格,由每年高普特考報名之踴躍狀況看來,公部門業已成為青年就業選擇的場域,如果能提供機會讓在學青年有見習機會,學習政府組織的運作,對於青年職涯探索也是一種有效輔導及職場體驗方式。
目前全國有164所大專校院,大專以上的學生人數約131萬人,而高學歷已不再是就業的保證。依據本會95年大專畢業生就業力調查報告指出,受訪的企業雇主中,有過半數的雇主認為大專畢業生的就業力不足,建議應提供學生職場體驗機會,協助大專青年及早認識職場、瞭解產業的發展、並培養自我的就業能力,同時累積工作經驗,提早為職涯預做準備,讓大專畢業青年順利與職場接軌,縮短大專青年於學校與勞動市場間轉銜的時間。
本會一向重視協助專上青年從學校順利轉銜到勞動市場就業,為配合提升就業力,陸續規劃大專青年至營利部門及非營利部門各類相關職場見習計畫外,95年度起推動辦理本項公部門見習試辦計畫,提供大專青年不同公務機關更多元的實務學習機會。
|
| |
|
二、計畫目的:
|
| |
協助學生透過公部門見習,獲得從態度、理念到實務面的體驗學習,了解政府部門運作、組織文化及公共政策形成、制定、執行過程,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學習政府運作機制,以利未來規劃職涯發展。
|
| |
|
三、見習機關:
|
| |
(一) 由本會提供見習青年人力運用需求表,徵詢各機關進用意願及人數,經本會彙總審核確定後,成為見習機
關。
|
| |
(二) 見習機關指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等機關(含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
| |
|
四、見習名額:
|
| |
97年度名額暫定130人次為原則,見習機關得在核定之名額額度內循環運用,但應於見習青年離開一週前,通知本會並確認重新進用名額後,於新進用當天,函知本會。
|
| |
| 五、見習青年資格:以高年級且下學年具有學生身分證明者 |
| |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二技學生、大學部2年級升3年級、3年級升4年級學生及研究生。另學校必(選)
修課程有校外實習規定者,不得利用本見習名額。
|
| |
(二) 未來有意願在公部門工作或對公部門運作有興趣者,所學專長以符合見習機關用人需求者為優先。
|
| |
(三) 青年參加本計畫最多以2次為限。
|
| |
(四) 不符以上資格者,雖完成見習,本會不提供見習津貼。
|
| |
| 六、作業進度及流程: |
| |
(一) 徵詢見習機會及審核:於1月辦理見習機會徵詢,本會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核。
|
| |
(二) 開放學生報名及機關完成面試進用,以本會大專RICH職場體驗資訊網(http://rich.nyc.gov.tw/)為媒合
平台,於2月前完成並回報本會,執行流程如附件一,媒合流程如附件二。
|
| |
(三) 回報由見習機關彙送本會,以利本會統一公布見習名單。
|
| |
|
七、見習期間:
|
| |
(一) 3月至10月見習。計畫期程表如附件三。
|
| |
(二) 每名學生見習期間至少3個月,學期中每個月至少52小時,每週至少1.5天,每天至少4小時。暑假(7-8月)
期間,每個月至少92小時,每週至少2.5天為原則,每天至少4小時。每週見習時間以固定為原則,必要時
見習機關可配合業務需要,協商彈性延長每月見習總時數。
|
| |
(三) 實際見習時間,由見習機關與見習青年雙方依據上述規範,進行細部確認,並同時議定見習及請假相關規
定,以資遵守。如需調整,以見習機關業務需求為主。
|
| |
|
八、見習方式及內容 :
|
| |
(一) 由見習機關安排在單一部門,亦得在不同部門間輪換。
|
| |
(二) 各見習機關必須指派科長以上職位之人員擔任「業師」(Mentor),指導青年之見習事宜。
|
| |
(三) 各見習機關得參酌下列事項提供見習工作:
|
| |
|
1.參與各機關相關會議(如委員會議、主管會報、(司)處務會議、專案會議等),並得應會議主席之請,發表意
見或協助會議記錄。
|
| |
|
2.參與專案企劃、擬訂及執行。
|
| |
|
3.參與例行業務運作。
|
| |
|
4.隨同主管做業師學習。
|
| |
|
5.參與議題或專題研究、資訊蒐尋閱讀翻譯。
|
| |
|
6.協助國會聯絡、外賓接待相關事宜。
|
| |
|
7.擔任公共事務觀察員,提供建議或對策。
|
| |
|
8.技術修護。
|
| |
|
9.其他與公共事務及行政業務相關事項。
|
| |
| 九、見習津貼及福利: |
| |
(一) 見習期間由本會發給見習青年見習津貼,學期中每人每月新台幣5,000元、暑假9,000元,由見習機關於次
月5日前將見習青年出勤紀錄表(附件七)送交本會,本會於次月15日前,直接撥入見習青年之個人帳戶,請
款及撥款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
| |
(二) 見習時數以整點計算,小數點以下不列計、不累計。午休時間扣除不計入,但若在午休時間負責服務台、接
待外賓之見習工作為例外可列入,惟應於出勤紀錄表上特別標示。
|
| |
(三) 見習機關得比照員工提供相關福利。
|
| |
(四) 見習青年具學生身分,非屬正式僱用之勞動者,不涉勞工保險及勞保退休金等事宜。
|
| |
(五) 本會統一為見習青年投保團體平安保險。
|
| |
| 十、分工辦理事項 : |
| |
(一) 本會
|
| |
|
1.計畫統籌規劃、宣導、經費核銷。
2.徵求、審核見習需求名額。
3.提供網站資訊平台、相關表格。
4.辦理本計畫說明會(必要時)、審查、分享(必要時)、檢討等會議。
5.撥付見習青年見習津貼、辦理團體平安保險要保事宜。
6.統一製發問卷及見習證書。
|
| |
(二) 見習機關
|
| |
|
1.開發見習青年協助業務推動之學習機會,填寫見習青年人力需求表(機關別-附件五-1)、(部門別-附件五-
2)。
2.於本會大專RICH職場體驗資訊網(http://rich.nyc.gov.tw/)接收應徵訊息、完成面試、回報本會錄取名單
(附件六)。
3.提供見習青年辦公桌椅及電腦等設備。
4.指派專人指導,並辦理報到講習、工作說明及認識見習環境及夥伴。
5.見習青年於見習期間,學習態度、配合度不佳者(如:無正當事由違反見習單位規定,或恣意中斷見習時間且
未告知見習機關者),見習機關得停止其見習,替換人選,並通知本會。
6.按月送交本會見習青年出勤記錄表(附件七)、見習青年見習津貼請領確認表(附件八)、見習津貼收據(附件
九)及見習青年津貼匯款資料表(附件十)。
7.於見習青年結束見習前一週,填送見習青年期末考核表(附件十一)、單位意見調查表(附件十三),並將青年
期末心得報告(附件十二) (紙本及電子檔)、意見調查表(附件十四)等,於請領該月份津貼同時彙送本會,該
月份津貼將俟上述表件及心得報告繳交本會後才撥款入帳。
8.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
| |
(三) 見習學生
|
| |
|
1.線上報名選填志願、提出見習申請、應徵面試。
2.參加見習機關指定之相關訓練或講習。
3.報到時繳予見習機關個人存摺封面影本。
4.接受見習機關相關規範,依既定見習時間全程參與見習,於見習期間擔任學習者與服務提供者之角色。
5.結束見習前一週,應向見習機關繳交心得報告(附件十二)及意見調查表(附件十四),心得報告至少3,000字
(紙本及電子檔),本會得擇優於RICH網站公告分享。但該月份津貼將俟心得報告及意見調查表繳交給見習機
關後才撥款入帳。
6.參加心得分享會(本會得於必要時辦理)。
7.中斷見習者,應事先向見習機關提出書面說明。
|
| |
| 十一、 獎懲事項: |
| |
(一) 見習證書之頒發:整月(學期中至少52小時或暑假至少92小時)見習累計3個月以上,且表現經見習機關
認可者,由本會於本計畫全部完成後發給見習證書。
|
| |
(二) 見習津貼之給付:完成整月見習,且經見習機關認可者,由本會提供見習津貼,學期中每月新台幣5,000
元、暑假9,000元。未完成整月者,當月不提供見習津貼。
|
| |
(三) 記名通告及未來權益:經見習機關依分工事項第5點停止見習者,本會將依見習機關通報之情節,除行文函
知就讀學校,且未來1年內不得參與本會提供補助之職場體驗相關活動。
|
|
|
| 十二、檢討評估: |
| |
(一) 施予見習機關及見習青年期末問卷各一次。
|
| |
(二) 施予見習青年期末考核。 |
| |
(三) 舉辦見習學生分享會(必要時)。 |
| |
(四) 召開見習機關檢討會。 |
| |
|
十三、預期效益:
|
| |
(一) 預定完成見習學生130人次。
|
| |
(二) 藉由本計畫的實務體驗,協助學生認識公部門工作環境,及公共服務的性質,增進職業性向試探機會,培養
職涯規劃的知能,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
| |
(三) 協助見習機關培育人才。
|
| |
|
|
十四、經費:
|
| |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本會97年度「辦理青年職能開發及就業促進工作」預算項下支應。
|
| |
|
| 十五、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相關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