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99年度大專生公部門見習推動計畫」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青輔貳字第0992260069號核定
一、計畫緣起
公部門、營利部門及非營利部門均是青年就業之職場,以往青年就業多以營利部門為主,近年來,非營利部門逐漸健全發展,有能力僱用全職工作人員,在非營利部門工作也成為青年就業的另一種選擇;而公部門進用編制內人員有其一定資格之限制,青年必須參加國家考試及格取得任用資格,由每年高普特考報名之踴躍狀況看來,公部門已成為青年就業選擇的場域,如果能提供公部門見習機會,讓在學青年提早學習政府組織的運作,對於青年職涯探索也是一種有效輔導及職場體驗方式。
青輔會一向重視協助青年從學校順利轉銜到勞動市場,依據本會98年大專青年就業力現況調查報告指出,不論是大專校院在校生(65%)、大專就業青年(68%)、職輔人員(79%)或企業雇主(74%),皆一致認為「見習、實習」是有效培養就業能力的方式,藉由實務面的學習得以檢視自己是否足以勝任。因此為提升青年就業力,本會陸續規劃推動多項提供大專在校生職場體驗的機會,包括營利部門、非營利部門及公部門見習等各類職場見習計畫外,並將相關訊息整合於RICH職場體驗網,未來本會將持續推動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以提供大專青年更多元的選擇及實務學習的機會。
二、依據
依據97年6月18日劉前院長聽取第六場次部會施政重點簡報後裁示「有關如何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並擴大渠等參與公共事務之管道,進入政府部門工作,請本院人事行政局與本院青輔會研商」辦理,藉由公部門見習及實習擴大推動計畫,逐年擴增名額,同時逐步統整全國公部門見習及實習資訊,擴大參與之機會與管道。並經人事行政局協助分配98-100年各部會應提供見習名額在案。
三、計畫目的
協助學生透過公部門見習,獲得從態度、理念到實務面的體驗學習,了解政府部門運作、組織文化及公共政策形成、制定、執行過程,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學習政府運作機制,以利未來規劃職涯發展,並有助於見習機關從中發掘並培養政府優質人才。
四、提供見習機會之機關
指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五院及所屬機關(不含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醫療院所),行政院以外機關採鼓勵志願提供名額。其中有關醫療院所部分,如開發之見習機會可供大專院校畢業前無實習強制規定之在校生參與且不影響病人權益者,亦可納入。
五、見習名額之分配
本計畫之見習名額係由人事行政局按各部會機關預算員額比例計算,分配各部會機關之見習名額數,99年度分配見習名額為347名,由各見習機關依分配名額數提供。
核定名額內之見習津貼由青輔會支應,中央各部會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得在人事行政局規劃之總核定名額額度內運用,各部會機關亦得超額進用,惟超額部分之見習津貼由見習機關自行負擔,但經由青輔會同意增額之職缺,其見習津貼仍由青輔會支應。
六、參與見習之學生資格:
(一)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二技學生、大學部2年級升3年級、3年級升4年級學生及研究生等以高年級且具有學生身分證明者優先進用為原則。
(二)未來有意願在公部門工作或對公部門運作有興趣者,所學專長以符合見習機關用人需求者為優先。
(三)就讀科系有規定需完成實習課程者,得參加本計畫,但不得將本見習時數充抵學校之實習學分(時數)或成績。
(四)95年至98年已參加過本計畫見習者不得再參加。
(五)每名學生限同一階段僅能擇一機關見習,如見習表現良好經進用之見習機關核可,得再繼續下一階段之見習,惟該年度每人最多以參加二階段或200小時見習為限。
七、作業進度及流程:
(一) 各見習機關依分配名額,將見習職缺之需求條件與內容,在2月中旬前於青輔會RICH職場體驗網(http://rich.nyc.gov.tw/)登錄完成,經青輔會審核確認後,於RICH職場體驗網公布,開放給學生投遞履歷應徵。
(二) 各見習機關有關閉見習職缺之權限,見習職缺關閉後學生無法再投遞履歷。各見習機關應於確認錄取名單後,於系統上點選錄取名單,青輔會將於審核後統一在網站公布。
(三) 詳細作業流程及時程規劃另行通知。
八、見習期間
(一) 見習分為上學期(10~11月)、暑假(7~8月)及下學期(4~5月)等三階段,每名學生限選擇其中一階段,且同一階段僅能擇一機關見習,如見習表現良好經進用機關核可,得再繼續下一階段見習,惟該年度每人最多以參加二階段(合計至少200小時)為限。(註:7-8月階段,如見習2個月,每月見習時數100小時,則無下一階段之續用)。但95年至98年已參加過本計畫者不得再參加。
(二) 每階段每人見習時數最高100小時,計為1人次;人次計算方式如下:
1.計為1人次:
(1)4-5月、7-8月、10-11月,三階段之任一階段,每人每月見習50小時以上。
(2)7-8月之任一個月見習100小時以上,計為1人次。
2.計為2人次:
(1)4-5月、7-8月、10-11月,三階段之任二階段,每人每月見習50小時以上。
(2)7-8月每人每月見習100小時以上。
(三) 見習時數:每名學生學期中每個月50小時,暑假期間每個月50小時或100小時,見習時數平均分配於每週,每天至少4小時,每週至少1.5天為原則。每週見習時間以白天非假日且固定為原則,惟見習機關得基於見習生學習技能的必要,經徵得見習生同意,協商彈性延長每日見習總時數,惟見習生見習時間每日最長不得超過8小時。實際每週見習時間,由見習機關與見習生雙方依據前述說明,進行細部確認,但協商調整後之見習時間安排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宜,且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相關規定。
(四) 見習時間之計算,午休時間扣除不計入,但若在午休時間負責服務台、接待外賓或由見習機關審酌見習內容認定可納入見習時間計算者可例外列入,請見習機關督導於出勤紀錄表上特別標示或備註說明,惟當日見習時間仍以8小時為度。另機關午休時間為半小時者, 亦請於見習機關督導於出勤紀錄表上特別標示或備註說明。
(五) 見習機關於見習訓練時間內基於學習技能之連續性,得調整休息時間。
(六) 見習訓練期間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停止見習訓練;前開停止見習之日如有實施見習訓練之必要,並經見習機關與見習生雙方協商同意調移者,不在此限。
九、方式及內容
(一) 由見習機關安排在單一部門,亦得在不同部門間輪換。
(二)各見習機關必須指派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擔任「業師」(Mentor),指導學生之見習事宜。
(三) 見習機關應審酌所提供見習內容,並依勞委會職訓局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進行勾選(詳如附件)。
(四)見習機關錄取之學生非工讀生,進用後名稱統稱為「見習生」,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各見習機關得參酌下列事項提供見習訓練內容:
1.參與各機關相關會議(如委員會議、主管會報、(司)處務會議、專案會議等),並得應會議主席之請,發表意見或學習撰寫會議記錄。
2.學習專案企劃、擬訂及執行。
3.熟悉例行業務運作。
4.隨同主管做業師學習。
5.學習參與議題或專題研究、資訊蒐尋或閱讀翻譯。
6.學習國會聯絡、外賓接待相關事宜。
7.學習擔任公共事務觀察員,提供建議或對策。
8.學習技術修護。
9.學習其他與公共事務及行政業務相關事項。
(五) 見習機關應於見習期間提供相關教學,教學內容由見習機關自行訂定。
十、配套措施
為提升見習生正確的認知及學習成效,將於見習前與見習後分別 辦理見習前講習會與見習心得分享會:
(一) 見習前:預定於3月、6月、9月底辦理見習前講習會,出席參與對象為見習生及見習機關督導(如督導未克參加時,請指派適當人員參加),並將安排互動交流時間,供見習機關人員與見習生確認見習內容規劃與目標。
(二) 見習期間:各見習機關於執行本計畫期間,若有相關問題請洽青輔會或專案協力群,青輔會專案協力群並將針對見習生進行電話關懷。
(三)見習後:
1.預定於6月、9月、12月辦理見習心得分享會,出席參與人員為所有見習生、見習機關督導(如督導未克參加時,請指派適當人員參加)。
2. 辦理見習競賽,審查見習生繳交之心得報告,擇優邀請於見習心得分享會中分享,並頒給獎金及獎狀,以示勉勵,並於「RICH職場體驗網」公部門見習部落格開闢專區,將得獎作品上傳至專區。
3. 組隊參與本會「政策研發團隊競賽」與「青年社區參與行動計畫」。
十一、津貼及福利
(一) 見習津貼由青輔會提供,於審核各見習生之見習時數無誤後撥給見習機關再轉發給見習生。學期中(4-5月、10-11月)每人每月50小時新台幣5,000元;暑假(7-8月)每人每月50小時新台幣5,000元、或每人每月100小時新台幣10,000元。未完成整月者,當月依完成之見習時數按比例撥給見習津貼。
(二) 見習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見習機關間無勞僱關係,見習期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之相關規定,見習機關需為見習生投保勞保,但不提撥勞工退休金,亦非屬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不計收就業保險費,亦不含健保費用。
(三)見習機關得比照員工提供相關福利。
(四)頒發見習證書:見習時數累計100小時以上(學期中1個月50小時以上合計2個月、或暑假1個月50小時以上合計2個月、或暑假1個月100小時以上),表現經見習機關認可者,且符合計畫規定者,將發給見習證書。
十二、分工辦理事項
(一)青輔會及專案協力群
1. 計畫統籌規劃、宣導、經費核銷。
2. 審核確認各公部門機關登錄之見習機會。
3. 提供網站資訊平台、相關表格,及開放各公部門機關登錄見習職缺之權限。
4. 各公部門機關回報錄取見習生後,由青輔會提供網站系統寄發e-mail,提醒見習生應遵守事項。
5. 辦理見習生及見習機關見習前講習會、見習心得分享會及檢討會議等。
6. 撥付見習生見習津貼給各見習機關事宜。
7統一設計問卷與見習證書內容格式。
8. 統籌辦理見習競賽,並擇優予以獎勵。
9.其它相關事項。
(二)見習機關
1. 開發見習生學習業務推動之見習機會,並於青輔會大專RICH職場體驗網自行登錄見習機會,確認無誤後於系統上點選送審。
2. 見習機關應審酌所提供見習內容,並依勞委會職訓局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進行勾選(詳如附件)。
4. 機關於錄取進用前,請留意確認學生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之資格,不符合本計畫規定資格者請勿進用。
5. 辦理見習生見習期間勞工保險加保及見習結束退保事宜:
(1)勞保費以部分工時投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見習機關負擔單位勞保費每人每個月505元,見習生應自行負擔勞保費為每個月144元,並準用勞基法第四章工作 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相關規定。
(2)請於投保時在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以及”見習生”字眼。
(3)勞保局係以郵戳為憑,故投保與退保分別於見習生到職與離職當天辦理,如見習生報到當天為假日,見習機關應於第二天寄出加保申報表並告知勞保局見習生到職日。
(4)有關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費用,由見習機關負擔,職災費率視各機關屬性而定,但災害補償所採計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7,280元,因此,未來若有職業災害補償發生時,投保薪資11,100元與災害補償所採計17,280元薪資計算標準之差額,需由見習機關負擔。
(5)對於見習表現良好經機關核可,再繼續一階段見習之見習生,見習機關必須再次辦理勞保加退事宜。
6. 於見習生報到後,與見習生簽署見習契約一式四份,見習生、見習機關各一份留存、並最遲應於見習日起7日內送達備文檢送一份給見習機關當地勞工機關備案、一份給青輔會備查。
7. 指派督導或相關人員參加見習前講習會及見習心得分享會。
8. 見習津貼經費核銷與撥款。
9. 提供見習生辦公桌椅及電腦等設備。
10.指派專人指導,並辦理報到講習、工作說明、認識見習環境及夥伴,以及相關教學等事宜。
11.見習生於見習期間,學習態度、配合度不佳者(如:無正當事由違反見習機關規定,或恣意中斷見習時間且未告知見習機關者),見習機關得停止其見習,替換人選,並通知青輔會。
12. 檢附見習生津貼請款相關資料--機關收(領)據、見習生出勤記錄表、見習生見習津貼印領清冊、見習生見習津貼請領確認表無誤後,於次月5日前備文檢送給青輔會審核。
13. 於見習生結束見習後(次月5日前),填寫見習生期末考核表,以及上網填寫見習機關意見調查表,並將見習生期末心得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以及叮囑見習生務必上網填寫意見調查表,紙本資料請於填寫後併同見習津貼請領資料彙送青輔會。
14. 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三)見習生:參與本計畫前,請先確認是否符合本計畫之資格
1. 參於青輔會RICH職場體驗網投遞履歷應徵。
2. 見習生見習期間每月勞保應自行負擔金額,若係見習機關先行代墊,見習機關將自見習生之見習津貼中扣還機關後,餘額再發給見習生。
3. 參加見習機關指定之相關教學、訓練或講習。
4. 報到時繳予見習機關個人身分證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
5. 與見習機關簽署見習契約一式四份,見習生、見習機關各一份留存、由見習機關備文分別檢送給見習機關當地勞工機關及青輔會各一份備案(查)。
6. 接受見習機關相關規範,依既定見習時間全程參與見習,於見習期間擔任學習者之角色。
7. 見習結束前,應向青輔會及見習機關繳交1,000字以上見習心得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以及140字濃縮版之心得報告,並上網填寫見習生意見調查表,未依規定繳交者,不發給見習證書。見習生繳交之心得報告,由本會先行初審篩選,擇優邀請參加見習心得分享會,並頒給獎金及獎狀,以示勉勵,並於「RICH職場體驗網」公部門見習部落格開闢專區,將得獎作品上傳至專區。
8.每位見習生需參加該階段的見習前講習會,以及一場次見習後心得分享會(三階段心得分享會擇一場參加),未依規定參加者不發給見習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除不可抗拒之天災、氣候因素(如:地震、颱風等),或公、喪假等可出具證明者並經核準請假者除外。不克參加見習前講習會者並經核準請假者,必須補聽該場次影音實錄並限期繳交每堂課800字心得,否則仍視為未依規定出席見習前講習會,不發給見習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9. 請假或中斷見習者,應事先向見習機關提出申請或通知。
十三、記名通告及未來權益
經見習機關依分工事項第11點停止見習者,青輔會將依見習機關通報之情節,除行文函知家長及就讀學校,且未來1年內不得參與青輔會提供補助之職場體驗相關活動。
十四、檢討評估
(一)施予見習機關及見習生期末問卷各一次。
(二)施予見習生期末考核。
(三)舉辦見習生及機關見習前講習、見習心得分享會。
(四)召開見習機關檢討會。
十五、預期效益
(一)預定完成99年度見習生300人次。
(二)藉由本計畫的實務體驗,協助學生認識公部門工作環境,及公共服務的性質,增進職業性向試探機會,培養職涯規劃知能,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三)協助見習機關培育人才。
十六、經費
本計畫所需見習津貼及相關統籌經費於青輔會業務費預算項下支應;其他勞保費(機關負擔部分)及職災費等費用由見習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七、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技術生訓練職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8 年1 月5 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 號
| 職類名稱 | 職類名稱 | 職類名稱 | 職類名稱 |
| 一、車床工 | 三一、織布機械修護 | 六一、沖壓模具 | 九一、機械製圖 |
| 二、鉗工 | 三二、染整機械修護 | 六二、男裝 | 九二、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與製造 |
| 三、平面磨床工 | 三三、針織機械修護 | 六三、女裝 | 九三、中餐烹調 |
| 四、牛頭鉋床工 | 三四、家具木工 | 六四、國服 | 九四、調酒 |
| 五、銑床工 | 三五、門窗木工 | 六五、電繡 | 九五、餐旅服務 |
| 六、電腦數值控制車床工 | 三六、食品檢驗分析 | 六六、商業計算 | 九六、按摩 |
| 七、圓筒磨床工 | 三七、食品用金屬罐捲封 | 六七、會計事務 | 九七、事務機器修護 |
| 八、精密磨床工 | 三八、肉製品加工 | 六八、一般手工電銲 | 九八、重機械操作 |
| 九、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工 | 三九、中式米食加工 | 六九、金屬塗裝 | 九九、飛機修護 |
| 一○、工業配線 | 四○、中式麵食加工 | 七○、氣銲 | 一○○、堆高機操作 |
| 一一、旋轉電機裝修 | 四一、烘培食品 | 七一、氬氣鎢極電銲 | 一○一、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
| 一二、旋轉電機繞線 | 四二、水產食品加工 | 七二、電鍍 | 一○二、農業機械修護 |
| 一三、靜止電機繞線 | 四三、西餐烹調 | 七三、精密機械工 | 一○三、機踏車修護 |
| 一四、配電線路裝修 | 四四、冷凍空調裝修 | 七四、熱處理 | 一○四、塑膠射出模具 |
| 一五、配電電纜裝修 | 四五、電器修護 | 七五、機械板金 | 一○五、手語翻譯 |
| 一六、室內配線 | 四六、平版製版 | 七六、機械停車設備裝修 | 一○六、通信技術 |
| 一七、電力電子 | 四七、凹版製版 | 七七、工業儀器 | 一○七、照相 |
| 一八、船舶室內配線 | 四八、網版製版 | 七八、升降機裝修 | 一○八、網頁設計 |
| 一九、工業電子 | 四九、凹版印刷 | 七九、用電設備檢修 | 一○九、廣告設計 |
| 二○、視聽電子 | 五○、圖文組版 | 八○、網路架設 | 一一○、國際事務合作 |
| 二一、儀表電子 | 五一、製版照相 | 八一、機電整合 | 一一一、財務及稅務事務管理 |
| 二二、數位電子 | 五二、凸版製版 | 八二、輸電地下電纜裝修 | 一一二、社會工作服務 |
| 二三、電腦軟體設計 | 五三、凸版印刷 | 八三、輸電架空線路裝修 | 一一三、文化及觀光產業工作人員 |
| 二四、電腦硬體裝修 | 五四、裝訂及加工 | 八四、變電設備裝修 | 一一四、法律事務 |
| 二五、電腦軟體應用 | 五五、美容 | 八五、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一一五、經貿事務 |
| 二六、化學 | 五六、女子美髮 | 八六、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 | 一一六、運輸事務 |
| 二七、石油化學 | 五七、男子美髮 | 八七、油壓 | 一一七、公共衛生 |
| 二八、化工 | 五八、汽車修護 | 八八、氣壓 | 一一八、農林漁牧技術 |
| 二九、鑄造 | 五九、內燃機裝修 | 八九、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 一一九、人力發展及就業服務 |
| 三○、紡紗機械修護 | 六○、汽車車體鈑金 | 九○、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 一二○、文書事務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