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緣起 | | |
| 青年憂慮自己沒有社會經驗、工作經驗與專業能力,導致不易就業。而企業則認為學校所培養人才並不能完全符合其需要。過去的職業訓練方式,以集中開班上課的方式來進行專業養成,但是受訓與就業之間仍然存在相當的落差。 由青輔會及經建會、勞委會共同提出「青年職場體驗計畫」,由政府按月補貼見習青年見習訓練津貼,由事業單位提供短期見習機會,作為畢業青年從學校到職場的轉銜機制,減少青年的摸索期間、養成其就業能力,並鼓勵事業單位強化人才培訓。此一作法,一方面鼓勵事業單位儲備所需人才,另一方面鼓勵青年「從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在職場體驗中學習成長,並藉由工作試探(work trial)中,探索適性的職業,並瞭解尋職時所具備的優劣勢,同時累積職場經驗,以順利的踏入勞動市場。 青年職場體驗中程計畫(98至101年度延續計畫)於97年6月4日奉行政院核定,並於97年10月納入經建會「98至101年促進就業方案」之策略「強化訓練以促進就業與預防失業」項目之ㄧ,持續協助青年順利與職場接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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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 |
| 見習青年 | | |
| 18至29歲符合以下資格且能白日全時(8小時)見習者: 1.高中(職)以上畢業,且未在學之待業青年(含畢業後未曾就業、曾就業但離職一個月(含)以上未再就業者)。 2.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於下學期可於白日全時見習者。 3.研究所在學學生。 4.夜間或假日上課之進修部學生。 青年與事業單位面試時,應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或進修部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加蓋當學期註冊章)、個人勞保紀錄資料(至勞保局網站以自然人憑證或至各地勞保局申請,應屆畢業生及屆退官兵可免附),並於錄取後、與事業單位簽訂「見習訓練契約」時繳交;如適用甲級(補助標準)補助金額者,應另檢附下列任一項資格文件影本: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 2.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 3.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98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及戶口名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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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 | | |
| 1.各工商業公(協)會所屬會員廠商(均含跨國企業)、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正式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上者(勞保加保人數達5人以上),(簡稱事業單位)。 2.非營利組織不受正式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上之限制,但必須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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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標準 | | |
| 依青年資格區分甲、乙級| | | |
| 甲級:具備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子女資格之青年,補助每人每月見習津貼12,000元。 乙級:非具備上述資格青年,補助每人每月見習津貼10,000元。 勞保費每人每月最高79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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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標準 | | |
| 每人每月不得低於13,100元 | ||
| ※訓練期間 | | |
| 1.青年見習訓練期間為三個月。 2.媒合回報期間自99年1月4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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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步驟 | | |
| 見習青年申請方式│ | | |
| 2.會員登錄後,於「履歷管理」中選擇專案計畫,並完成履歷編修。 3.至「求職管理」查詢職缺,自行投遞履歷應徵。 4.事業單位通知面試時,請檢附下列資料(影本): (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或進修部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加蓋當學期註冊章)。 (2)個人勞保紀錄文件 5.經錄用報到後,與事業單位簽訂「見習訓練契約」。 6.開始進行見習訓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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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申請方式│ | | |
| 2.登錄並通過驗證後至【青年職場體驗】進行提案(即職缺資料)。 3.提案資料完成後送審,等待審查結果。 4.於提案後寄送以下文件(影本、加蓋單位大小章)至協力單位: (3)近三個月內的勞保繳款單(顯示月底勞保生效人數的那面) (4)貼足35元掛號回郵信封一個 5.依核配之見習訓練職缺,於本網站系統遴選見習青年。 6.通知青年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進行面試。 7.錄用報到後,與青年簽訂「見習訓練契約」,並於「報到當日」完成勞保加保程序。 8.開始進行見習訓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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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期程 | | |
| 項目 | 辦理時程 | 備註 |
| 事業單位申請 | 98年12月5日起 | 截止日期將另行公告 |
| 事業單位說明會 | | 活動日期將另行公告 |
| 開放青年上線填寫履歷 | 98年12月5日起 | |
| 事業單位職缺審查會議 | 每月不定期進行審查 | |
| 公告職缺及開放履歷投遞 | | |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講習會 | | 活動日期將另行公告 |
| 見習訓練期間 | 99年1月4日起 | 青年見習訓練期間為3個月 |
| 媒合回報期間 | 99年1月4日起 | 額滿即截止 |
| 職涯諮詢活動 | | 活動日期將另行公告 |
| 實地訪視 | | |
| 就業狀況追蹤調查 | | 見習期滿三個月及六個月後 |
| 備註:以上項目時程如有變動,將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 ||











